根據《招標投標法》第56條的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可能從事下列違法行為:
(1)評標委員會成員接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評標委員會是負責評標工作的工作機構。為了保證評標工作的公正進行,評標委員會必須處于較為超脫的地位,因此,《招標投標法》規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在評標工作上,評標委員會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實踐中,某些投標人為了獲取中標,總是千方百計地接近、拉攏評標委員會的成員,通過送禮、免費提供出國旅游、甚至行賄等多種方法買通評標委員。對此《招標投標法》第44條第2款明確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2)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為了保證評標工作客觀公正地進行,《招標投標法》第38條規定,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為了防止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向外透露有關評標的情況,實踐中采取了不少的措施,如在住宿、通訊上采取隔離措施。